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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聘任制度
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,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,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。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?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教師聘任制度,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。

教師聘任制度1
為了積極推進學校教育管理體制改革,保障學校和教師的雙方權益,調動廣大教師的工作積極性,促進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'不斷提高,并根據縣教育局對教師隊伍實行改革的精神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聘任原則
因事設崗,依崗定員;平等自愿,雙向選擇;任人唯賢,擇優聘任;統籌兼顧,合理流動。
二聘任程序
1.校委會聘任年級主任;年級主任簽訂責任書。
2.年級主任聘任班主任;班主任簽訂責任書。
3.班主任填寫選擇學科教師的意向表。
4.學校公布各班班主任名單及崗位設置情況。
5.學科教師填寫選擇班級意向表。
6.校委會根據學校師資情況和各班雙向選擇意向表統籌安排。
7.公布聘任結果。
三細則
1.聘任形式:聘任、待聘、分流、解聘。
2.聘任期限:一學年。
3.崗位設置:
(1)班級設置
(2)教學崗位
語、數、外、理、化各科教師原則上每人帶兩班課程;高二、高三政、史、地、生各科教師原則上每人帶兩班課程;高一政、史、地、生各科教師原則上每人帶三班課程;體育教師原則上每人帶8班左右課程,音、美、信息技術、通用技術教師每人可包年級課程。校委會及年級主任將根據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。
(3)其他崗位
4.關于年級聘任的規定
(1)教職工雙向選擇分兩個階段先后進行。第一階段為高三選擇階段,高三年級雙向選擇對象原則上應為上一屆和本屆教師。第二階段為高一、高二同時選擇階段,高二年級雙向選擇對象原則上應為本屆教師、原高二待聘教師和上一屆高三待聘教師。高一年級雙向選擇對象來源為:a原高三年級待聘教師b原高一、二年級待聘教師c當年新招聘教師或新調入教師(高一年級確保聘任新教師一年)
(2)語、數、外、理、化、高三生物等各科教師原則上不跨年級任課。
5.關于落聘、解聘的規定
(1)落聘。經三個年級雙向選擇未被聘上的教師屬待聘教師,由校委會根據學校其他崗位情況,征求本人意見,調劑安排處理。因崗位不夠無法安排工作者或拒不接受安排者,視為落聘(男教師50周歲,女教師48周歲待聘者,由校委會統一安排工作,若不服從安排,則視為落聘)。落聘者若為有財編教師則作為分流對象,并報告局人事股;若為無財編教師,則予以解聘。
(2)解聘。學校按有關規定和方案,對受聘年級主任、班主任、學科教師的工作進行綜合考評,發現不合格,將解除其受聘職位,即為解聘。校委會可以對下列情況之一予以解聘:
1年級工作出現重大失誤,事故(安全、斗毆、寢教室財產損毀嚴重,亂收費,亂訂資料)頻發或者在黃岡統考中,連續兩次半數以上科目在全縣位居末位的,或一學年學生流失率超過3%的,年級主任將被解聘。
2班級工作嚴重失誤,造成事故者;或者在年級統考中,班級連續兩次半數以上科目踩紅線的,班主任將被解聘。
3一學期內教學評價連續兩次被學生評為不合格者,并且教育教學效果也差,或一學期內連續兩次踩紅線的,學科教師將被解聘(無同類比較班級如特長班及新課改高一、高二政、史、地、生等學科教師依照說明b項處理)。上學期解聘人員,在下學期作待聘處理;下學期解聘人員只能參加低一年級選聘。
4學年內因解聘或其它原因(如學校工作調整需要等)造成空缺崗位由校委會統籌安排。
說明:a教學評價低于60分者為不合格。
評價辦法:所帶班級全體學生參與問卷調查。
調查分滿意、基本滿意、不滿意三個等次。
滿意率×100+基本滿意率×80-不滿意率×20=評價得分
b無同類比較班級如特長班及新課改高一、二政史地生等學科教學比較得分低于70分的學科教師將被解聘。
比較得分=某班該學科統考綜合分÷平行班該科前三名綜合分平均分X100
(無同類比較班級取相近情況班級做為平行班進行比照,如特長班和文補班與同年級的文科班作為平行班比照。)
(4)本制度解釋權歸校委會。
(5)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
教師聘任制度2
一、以雙方平等自愿、“雙向選擇”為依據。學校可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學校教育教學、科研工作的需要,自主確定學校的機構設置和教師結構的比例;教師有權根據本人的專業知識、業務能力選擇適合于自己的工作崗位。
二、學校和教師基于平等、合作的原則和意愿簽訂聘任合同,合同上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、義務和責任。簽訂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,對聘任雙方均有約束力,它以聘書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、義務和責任。教師按合同享有權利、履行義務;學校按合同為教師提供教育教學、科學研究、進修、交流等條件,并支付報酬。同時,學校有權對受聘教師的業務水平、工作態度和成績進行考核,作為提職、調薪、獎懲和能否續聘的`依據。在聘期間,無特殊理由和非依法定程序一般不能辭聘或解聘,確需變動時,應提前與當事人協議,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后,方可變更或解除。
三、聘任雙方任職期限固定,任務與酬金明確。教師受聘后,根據聘任合同領取相應的工資,在其職務發生變化后,其職務工資也相應變化。聘任期滿后,雙方都有自由選擇的余地。校方可依據本人表現、工作能力及崗位需要等決定是否續聘;教師則根據單位工作情況、專業要求等決定去留,充分體現平等自愿的原則。
教師聘任制依其聘任主體實施行為的不同可分為如下幾種形式:
1、招聘。即學校面向社會公開、擇優選拔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。它的程序一般是先由學校經人才交流部門批準,然后以廣告或啟事的形式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、工作性質、任務及工資待遇等,通常都要對應聘者進行審查、考核(或考試), 充分體現公平競爭、擇優錄用的原則。對符合條件者學校即聘任。可見,招聘具有公開、直接、自愿、透明度高等優點,有利于發現和合理使用人才。招聘與受聘雙方應簽訂聘任合同,并明確雙方的權利、義務和責任,聘任書一經簽訂,便具有法律效力。
2、續聘。即聘任期滿后,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合同。一般是在聘任期間,雙方合作愉快,聘任單位仍有工作需要,教師對所從事的工作滿意,雙方自愿簽訂續聘合同。續聘合同的有關規定和協議可與上次聘任相同,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變化。
3、解聘。即學校因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,雙方解除合同關系,解聘的原因較多,有的是學校在聘任后發現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條件,有的是工作中不稱職或違反有關規定等等,已不適合繼續聘任。由于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,因而,學校在聘用期限內終止聘任合同、解聘教師時,除有正當理由,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4、辭聘。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學校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為。如上所述,聘任合同對聘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,教師因種種原因,不能繼續履行聘任合同,給學校造成損失的,應依照聘任合同的有關規定,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教師聘任制度3
一、以雙方平等自愿、“雙向選擇”為依據。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學校教育教學、科研工作的需要,自主確定學校的機構設置和教師結構的比例;教師有權根據本人的專業知識、業務能力選擇適合于自己的工作崗位。
二、學校和教師基于平等、合作的原則和意愿簽訂聘任合同,合同上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、義務和責任。
簽訂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,對聘任雙方均有約束力,它以聘書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、義務和責任。教師按合同享有權利、履行義務;學校按合同為教師提供教育教學、科學研究、進修、交流等條件,并支付報酬。同時,學校有權對受聘教師的'業務水平、工作態度和成績進行考核,作為提職、調薪、獎懲和能否續聘的依據。在聘期間,無特殊理由和非依法定程序一般不能辭聘或解聘,確需變動時,應提前與當事人協議,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后,方可變更或解除。
三、聘任雙方任職期限固定,任務與酬金明確。教師受聘后,根據聘任合同領取相應的工資,在其職務發生變化后,其職務工資也相應變化。聘任期滿后,雙方都有自由選擇的余地。校方可依據本人表現、工作能力及崗位需要等決定是否續聘;教師則根據單位工作情況、專業要求等決定去留,充分體現平等自愿的原則。
教師聘任制依其聘任主體實施行為的不同可分為如下幾種形式:
1、招聘。即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、擇優選拔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。它的程序一般是先由用人單位或地區經人才交流部門批準,然后以廣告或啟事的形式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、工作性質、任務及工資待遇等,通常都要對應聘者進行審查、考核(或考試),充分體現公平競爭、擇優錄用的原則。對符合條件者招聘單位即聘任。可見,招聘具有公開、直接、自愿、透明度高等優點,有利于發現和合理使用人才。招聘與受聘雙方應簽訂聘任合同,并明確雙方的權利、義務和責任,聘任書一經簽訂,便具有法律效力。
2、續聘。即聘任期滿后,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合同。一般是在聘任期間,雙方合作愉快,聘任單位仍有工作需要,教師對所從事的工作滿意,雙方自愿簽訂續聘合同。續聘合同的有關規定和協議可與上次聘任相同,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變化。
3、解聘。即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,雙方解除合同關系,解聘的原因較多,有的是用人單位在聘任后發現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條件,有的是工作中不稱職或違反有關規定等等,已不適合繼續聘任。由于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,因而,用人單位在聘用期限內終止聘任合同、解聘教師時,除有正當理由,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4、辭聘。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用人單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為。如上所述,聘任合同對聘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,教師因種種原因,不能繼續履行聘任合同,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,應依照聘任合同的有關規定,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教師聘任制度4
一、 指導思想:
深化教育體制改革,建立適應市場經濟和素質教育要求的學校人事制度,引入競爭機制,激活隊伍活力,擇優上崗,形成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,促進教職工隊伍的整體優化,確保學校辦學質量與效益的全面提高。
二、 聘任原則:
堅持公開招聘、平等競爭、擇優聘任的原則;
堅持全面衡量、實績優先的原則;
堅持從事的工作與聘任的崗位相一致,因崗設人,崗責結合,目標明確的原則。
認真搞好核編定員,確定教師的教學工作量和行政人員的崗位職責,嚴格按崗位數量和相應崗位的上崗條件進行聘任。
三、 聘任依據:
按各類崗位的'崗位考核標準執行,以年度考核為依據,以本校的工作需要,工作服從分配為準則。對受聘教職員工應全面實行崗位責任制,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規范,制訂考核標準和考核制度,建立考核檔案,作為續聘、不聘、晉升和獎懲的依據。
四、 聘任的范圍與條件:
1、本單位在職在崗教職工,及學校已簽訂合同接受的高等學校畢業生,學校擬從外校選調的教師,擬從社會招聘的職工。
2、應聘教師應具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和《教師資格條例》中規定的教師任職資格;工人應具有工人任職資格,在職在編,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。
五、 聘任辦法:
1、應屆畢業生首先經過專家組面試及參加相關心理測試后,雙方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,實習結束,征求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意見,由校長聘任。
2、社會招聘人員經過考試及相關面試后,由校長聘任。
3、教師聘任可先由校長提名,征求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意見后,由校長聘任。校長與聘任的教職員工簽訂合同。
六、 聘任程序:
1、崗位考核:本著嚴格考核的原則,對受聘人員進行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,同時還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不定期考核。
每年7月底進行教師教學能力考核,直接關系該教師當年續聘。
每年年終進行全體教職工年度考核。
2、崗位聘任:本著充分發揚民主的原則,每學期開始前,學校征求各位教職工工作意愿,聘任期滿后,校長及中層以上領導研究并征求部分教職工的意見,結合教學能力考核及年度考核情況進行續聘或解聘。續聘人員與學校雙方簽訂聘用合同及崗位聘用合同,明確崗位職責。
七、 聘任期限:
聘任期一般為一年,可根據具體情況連聘連任。
八、 雙方履行的職責:
在聘任期內,校長不得無故解聘教職工,教職工不得無故辭聘。辭聘的按合同及教育局有關文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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